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欧陆管理🍄🟫,維護欧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設良好的校風、學風和班風🪇,促進學生德𓀀、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欧陆學生管理規定》《高等欧陆學生行為準則》《高等欧陆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欧陆平台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欧陆平台接受普通學歷教育的高職學生。學生在校外參加教育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教學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出現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欧陆章程及欧陆各項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欧陆對違紀學生實施紀律處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合法🧑🏼🔧,符合規定程序的基本原則。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學生遵紀守法。違紀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處分🦦。
第五條 學生對於欧陆的處分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轉送有關職能部門核查辦理🦻🏻。欧陆必須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對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審查🧍♀️;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欧陆應當采納🧘🏽♂️。學校不得因為學生申辯或申訴而加重處分👨🏽🏫。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根據行為性質、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既往表現等🧎♀️,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在留校察看處分期限內表現不合格的,應當撤銷留校察看處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系學工辦給予教育批評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七條 處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處分期為六個月;
(二)嚴重警告的處分期為六個月;
(三)記過的處分期為十二個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為十二個月;處分期限從欧陆紀律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畢業學年學生處分到期時間為其畢業時間💫。
第八條 學生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後果輕微🤛🏻,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或認識錯誤態度較好👦🏻😩,如實陳述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或主動配合違紀調查且對調查取證有貢獻的,可從輕處分;
(二)受他人脅迫或誘騙,或因過失違紀🧍♂️,且認錯態度好,可從輕處分👩🎤;
(三)能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減輕或免予處分;
(四)主動檢舉同案人或其他人應當受到處分的問題的,經查實的可減輕處分;
(五)有無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緊急避險造成違法、違紀的。
(六)經鑒定為限製責任能力者。
(七)其他應予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學生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串供🌍、無理狡辯以及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取證,或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包庇同案人員或打擊報復🙅🏻、威脅💂🏼♂️、恫嚇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三)有其他幹擾❤️、妨礙組織調查處理行為的🫃🏼;
(四)違紀行為影響惡劣或者嚴重破壞欧陆聲譽的;
(五)違紀群體中的為首(組織🛰、策劃)者🦉;
(六)毆打勸說人員者👩🦱👨🏿🦲;
(七)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條以上規定的;
(八)在校外參加實習、實訓、社會實踐期間,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及相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本辦法的🌔;
(十)在校期間已受過紀律處分而處分又未解除的🤵🏽;
(十一)其他應給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學生的違紀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及時依法移送司法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二)物證;(三)證人證言;(四)當事人的陳述;(五)視聽資料;(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十二條 凡受違紀處分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享受獎學金者😕,在受到違紀處分後停發獎學金🧝🏼♂️;
(二)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各類榮譽獎項和各類獎學金的評選;
(三)享受助學金者,按助學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受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的學生幹部,均撤銷幹部職務🚽;
(五)凡屬考試作弊處分者🛍️,當次考試成績記零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一節 觸犯法律的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組織、策劃、實施、煽動鬧事或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組織非法集會遊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或行政處罰的𓀐:
(一)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免於處罰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觸犯國家刑法♏️,構成犯罪的👨💻,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節 危害社會穩定的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製作、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傳單等各種非法宣傳品,利用錄音、錄像等音像製品以及計算機網絡等進行造謠👩🏽🏫、傳謠👠🤷🏽♀️、人身攻擊☂️,煽動罷餐、罷課🦻🏻、絕食等,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組織非法集會🪖,成立、加入非法組織或組織𓀊、從事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等🍟,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其它危害社會穩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節 打架鬥毆的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預謀策劃👼🏼⬅️、慫恿他人打架的行為💆🏿♀️:
(一)預謀策劃、慫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預謀策劃🧹、慫恿他人,造成打架後果者,視情節給予5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動手打人的行為: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語言或行為挑逗🧣、侮辱、威脅他人⛲️,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致他人輕傷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致他人重傷者,根據重傷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或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結夥鬥毆的一般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為首者或動手毆打的主要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首先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從重處分;
(八)對於動手打人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先動手打人者🍵👨🚀,從重處分;持械打人者⛹️♂️,從重處分🥹;邀約校內🙆♂️、外人員尋釁滋事🐢、打人、鬥毆者,加重處分;對被打人、證人進行威脅、要挾𓀊、敲詐勒索🏃♂️➡️、報復者🧍♀️,加重處分;
(十)知情人故意為他人做偽證或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一)凡打架鬥毆者,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肇事者要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並承擔醫療及其他必要費用👯。拒絕或者不按時繳納上述費用者加重處分。肇事責任人為兩人以上的,由學校學工及保衛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各自的賠償份額👯♀️。
(十二)校園霸淩造成被害方輕傷的🤹🏽♂️,為首者開除學籍,其他加害方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被害方嚴重傷害的,為首者開除學籍,並交公安機關處理🙅🏼,其他加害方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惡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據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私藏管製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節 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偷竊👩❤️👨、非法占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次作案金額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一次作案金額 500 元以上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兩次及兩次以上作案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協助他人偷盜🪰、敲詐、騙取財物🔘,或者包庇、窩藏贓物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有脅迫、威逼✈️、誘騙🧑🏻🎓、搶奪等情節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六)在校期間多次作案的📰,按累計涉案價值使用以上條款,並根據情節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七)明知贓物而購買贓物🙍♂️、提供銷贓窩贓條件、為作案者望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盜用他人(含單位)賬號或各類消費卡賬號和密碼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團夥盜竊、詐騙為首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共同作案的🧑🦼,區分責任🐜,一並處理👩🦯➡️;
(十三)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實施了盜竊過程但盜竊未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本人自行終止盜竊行為的,可根據情節減輕或免於處分。
第二十四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照價(照價按照校產價格及安裝運輸費用一覽表☠️、實訓室公共財產價格及安裝運輸費用一覽表、教學樓公共財產價格及安裝運輸費用一覽表🧍♂️、宿舍公共財產價格及安裝運輸費用一覽表等,該一覽表張貼在各個場所)賠償損失外🏢,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財物價值在 500 元及以下者🛢🏊♂️,應予以賠償並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不予處分🤴🏿。
(二)損壞財物價值在 500 元(含 500 元)-1000 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損壞財物價值在 1000 元以上或後果、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多次損壞公私財物🪄,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損壞文物、古樹木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損壞公物導致自身和他人陷入危險之中,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七)對於破壞公物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其它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給予下列處分🧑🏻🦼:
(一)偽造🌱、塗改★、冒領、轉借各種證件或證明文書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偽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五節 擾亂欧陆文明建設與管理的違紀行為第二十六條 損害校園文明建設,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破壞綠化👁、環境衛生🏄🏼、公用設施,違反欧陆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者,責令其賠償損失,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用危險品及破壞消防設施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阻撓、妨礙欧陆正常工作,或侮辱🏄♀️、謾罵、威脅🧑🏻🍳、恐嚇教職員工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學🙋🏼♀️、轉專業✋🏿、就業、評優評先💃、受處分等原因,在欧陆無理取鬧、尋釁滋事🔥,破壞欧陆正常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擲砸物品🧕,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酒後肇事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及欧陆急用值班電話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八)製造👱🏼、散布謠言或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陳述👨👧,混淆事實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攜帶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進入校園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未經欧陆允許,擅自外宿、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拒不搬回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由違紀者承擔因外宿、在外租房住宿引起的不良後果的全部責任👂🏽🫳🏼;
(十一)私自占用、騙取學生公寓或出租校內公共用房🚟、學生公寓及床位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二)將鑰匙借給非本宿舍人員使用,造成財產損失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三)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到異性學生公寓留宿或容留異性、校外人員在學生公寓留宿者,擾亂學生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四)在學生公寓飼養寵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五)凡不按作息時間並未經請假通宵不歸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晚歸或不歸在校外造成嚴重後果者,除責任自負外🚣🏿,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六)凡加入法輪功等非法組織🔞🔬,進行非法活動者🏋️♂️🙍♀️,移交司法機關,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七)涉入傳銷組織從事傳銷活動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組織及煽動他人加入傳銷組織者,移交司法機關🎣,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八)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九)違反欧陆規定🛖🧜🏻♀️,嚴重影響欧陆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學生行為準則✥,損害校園文明建設、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十一)在公共場所塗寫、勾畫淫穢語言或淫穢圖畫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製作、復製、傳播🦿、出售(租)或組織收聽(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十二)調戲🐱、侮辱女性或進行偷窺👕✋🏽、性騷擾等流氓活動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三)組織、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以及提供賭具、賭物、賭場及賭資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無論以何種形式,用何種工具進行賭博,初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重犯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多次參與賭博者或賭博活動主要組織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為賭博提供賭具、賭場🐏、賭資等條件者,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4.對賭博者,除給予處分外🤷🏼✮,收繳賭博者的賭具和賭資。
(二十四)吸食、註射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五)在特殊管理期或重大事件中(公共衛生事件、國家安全事件等),違反上級及屬地和欧陆有關規定,造成安全隱患、影響欧陆正常秩序或造成欧陆聲譽受損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校園管理規定📷,在校園內組織各類營利性活動或違章設攤者:
(一)未經批準,組織、代理旅遊業務或其他業務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引發事端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擺攤設點或組織各類營利性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亂貼或散發商業性宣傳品👨🏭,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對本條沒有列舉的違反校園管理規定,組織各類營利性活動或違章設攤者,參照本條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欧陆進行宗教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六節 使用網絡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九條 學生使用互聯網絡發生的下列違紀行為,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
(三)煽動抗拒、破壞憲法或法律、行政法規等🧑;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從事違法犯罪的活動🤪。
第三十條 學生使用互聯網絡發生的下列違紀行為,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二)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網絡製作、復製、傳播🤾🏼♂️、出售(租)淫穢書刊、音像製品;
(四)利用網絡組織➾、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
(五)發布具有威脅性、不友好、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實有損他人聲譽的信息;
(六)復製和使用網絡上未公開和未授權的文件🏥,或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
(七)散布計算機病毒💃🏿,破壞網絡資源和他人數據,或其他惡作劇行為。
第七節 違反考勤製度和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 12 學時及以上者,分別給予如下處分或處理:
(一)曠課累計達 12 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 24 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累計達 36 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累計達 48 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累計達 60 課時及以上者,給予退學處理;
(六)擅自離校,一天算 6 學時,遲到、早退 3 次算一學時。第三十二條 違反考試紀律🏊🏽♂️👀,未構成作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構成作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集體作弊(三人以上聯合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條 調查與取證👵:
(一)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時,由學生所在欧陆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學生的違紀事實進行調查,收集證據。證據應當包括🤏🏿:當事人陳述材料、見證人證言材料🙍🏿、調查筆錄、書證、物證、視聽材料🙌🏼、鑒定結論及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材料等。在違紀處分處理中應當審閱上述多種證據,且證據之間應當相互關聯,以保證對違紀事實進行印證和確認;
(二)當事人陳述材料(見證人證言材料)應當使用鋼筆或碳素筆進行書寫🤟🏻,對事實經過進行詳細說明🤼♂️,並要註明當事人(見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所屬單位、年級👨🦯➡️、專業、學號等基 本情況🟩,並由當事人(見證人)簽名並註明簽名日期;
(三)調查筆錄應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調查人員進行🚝,並寫明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員的姓名、年齡、性別等基本情況🙍🏽♀️。調查結束後,調查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筆錄中如有錯誤或遺漏,允許被調查人員進行更正或補充🧿,並由被調查人員在更正或補充處簽名。調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調查人逐頁簽名並註明簽名日期🦕;
(四)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時,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上註明有關情況👇。調查人員均應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簽名、蓋章日期🙍🏼;
(五)特殊情況下可由欧陆學生工作處直接對學生的違紀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六)學生違紀行為的查證涉及兩個或多個欧陆時🙇🏼♂️,由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學生違紀行為的查證過程需要保衛科介入的🧏🏽♂️,由保衛科協助調查👩🏼🦲;需要公安部門介入的💉,由保衛科協調公安部門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條 審查與處分決定:
(一)各欧陆對擬處分學生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結束後👩🏻🎨🕵🏽♂️,欧陆依據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在一周內提出處理意見;
(二)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行為,欧陆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延誤處理。欧陆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因處理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的,欧陆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欧陆重新進行處理並上報;
(三)由欧陆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的有關條款,直接提出處理意見;
(四)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欧陆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五)對擬處分學生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學生工作處應當進行復核💁♀️。擬處理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並根據相關規定重新提出處理意見🏐;
(六)擬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欧陆提出處分意見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對欧陆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履行發文程序;
(七)學生違反外事和港澳臺事務管理規定,需要給予處分📉、解除處分的,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提出建議💐;
(八)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九)規範製作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被處分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屬欧陆👩🏽、年級、專業⛹🏿♂️、學號等基本情況🧏🏻♀️;
2.違紀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經研究討論作出的處分決定及作出處分決定的日期🤵🏽♀️🏙;
5.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第三十五條 送達與備案:
(一)學生處分決定書經由欧陆送達學生本人。送達後,由被處分學生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名並註明簽名日期;
(二)送達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1. 留置送達😖。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學生時,若被處分學生本人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則由處分決定書送達人員(兩人或兩人以上)在送達通知書上註明有關情況,並簽名蓋章🎎,記錄在案🧑🏻🍼,即視為送達🙆🏼♀️;
2. 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確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局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給被處分學生🏌🏿♂️。郵寄送達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 公告送達𓀆。被處分學生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利用欧陆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滿 5日即視為送達;
(三)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相關部門報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章 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條 解除處分的範圍🙋: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八條 申請解除處分的條件👋🏼:
(一)從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起,處分期限已滿(含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
(二)受處分後再無任何違規違紀行為✡︎;
(三)以下情形不予解除處分😗:
1.凡受到兩次及兩次以上處分(含解除處分後再次受到處分)者不得申請解除處分;
2.凡因違反政治紀律所受的各種處分不得申請解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解除程序🧑🏼🎄🪟:
(一)要求解除處分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處分到期時間所在學期末前一個月開始受理),先向所在欧陆提交書面申請和思想匯報♠️,填寫《欧陆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表》🐈,並附原處分決定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學生無法提供文件者,由院部出具其受處分證明、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現的相關材料等👨🏻🎨,交至其所在欧陆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二)學生所在欧陆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班級學生代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初步意見,報欧陆研究,作出是否解除處分的具體意見✊🏽;
(三)學生所在欧陆將解除處分的具體意見報欧陆主管部門,由欧陆主管部門統一收集,經欧陆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履行發文程序;本章規定也適用於因考試違規所受處分的解除🚵🏿。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學生違反欧陆規章製度🧖♀️,情節輕微未達到處分要求的,由學生所在欧陆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並督促其改正;本學年度取消各級評先評優資格👨⚕️,取消推優入黨資格,不得擔任學生幹部。黨員違紀還需依照黨紀黨規做相應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可參照相關相近條款對違紀者給予相應處理。其他規定若與本條例相沖突,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與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進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於 2024 年 4 月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